艾布·哈尼法的弟子:
艾布·哈尼法有众多弟子,有的投其帐下长期听讲,学习了他的方式方法后再返回原地:有的与他形影不离。艾布·哈尼法说: “与他形影不离的弟子有36名,其中28名有作法官的资格,6名有作教法说明官的资格,艾布·优素福和祖法尔分别具有作为培养法官和教法说明官的资格。”
毫无疑问,艾布·哈尼法生前认可他们有作法官、教法说明官和培养法官资格的这些门徒,说明他们在学术上已经成熟,能够担当重任,资历。艾布,哈尼法去世时,穆罕默德·本·哈桑才18岁,他还不到作法官的年龄,尽管我们发现伊拉克人的法学,特别是艾布·哈尼法的法学都是穆罕默德·本·哈桑编著成册的。
我已经补充了艾布·哈尼法的弟子服务于他的观点,对他的关心是出于对该派和伊玛目的尊重。我们将介绍他的一部分弟子,在给下一代人传播他的法学方面他们的作用。
艾布·优素福(公历731—798年,伊历113—182年):
艾布·优素福全名是叶尔孤贝·本·伊卜拉欣·本·哈比布。祖辈是辅士。库法人。他成长、受教育和定居于库法。他出生贫寒。后来艾布·哈尼法帮助了他,于是,他投身于求学。师承艾布,哈尼法以前,他在法学家伊本·艾布·来拉门下学习,之后,他一边同圣训学家联系,一边专心向艾布·哈尼法学习。他是一位法学家,学者,背诵家,被认为是艾布·哈尼法弟子中背记圣训最多的人。他担任过阿巴斯王朝麦哈迪、哈迪和拉什迪三任哈里发的法官。他特受哈里发拉什迪的赏识。艾布·优素福为哈乃斐法学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他审查司法使该派得到了实践锤炼,由于他了解一般事物和人们的疑难问题,所以,他的类比法和优选法是源于实际生活的,不仅仅只是出于理论假设。由于艾布·优素福担任阿巴斯王朝的第一任法官,哈乃斐法学派获得了有效的执行。
也许艾布·优素福是第一位借助圣训巩固了意见派意见的意见派法学家,因此,他集意见派和圣训派的方法为一体。
艾布·优素福编写很多著作,在这些著作中记载了他的意见和老师的意见。有论述遗训的、论述艾布·哈尼法和伊本·艾卜来拉观点的、有反驳欧扎尔的牵强附会等。这些书内容除了描述艾布·哈尼法法学的思想方针外,其著作文辞表达优美,思路清楚,文体凝练,类比细腻,见解准确。
穆罕默德·本·哈桑·舍巴尼(公历749-805年,伊历132-189年):
他外号叫艾布·阿布都拉,被昵称为“舍巴尼”(年轻人)。艾布·哈尼法去世时,他才18岁。他跟随艾布·哈尼法学习的时间很短,但他学完了艾布·优素福在伊拉克已经锤炼过的司法法学;与此同时,他向马立克学习了希贾兹的法学和马立克编辑的最出色的圣训——瞻宛塔圣训集》;他还向奥扎尔学习沙目的法学。
他不仅推论能力强,演绎精湛,而且知识面广,文字功底厚,精通修辞。沙非尔教长说: “穆罕默德,本·哈桑·舍巴尼深得人们的爱戴,他口若悬河。如果他讲话,听众还以为《古兰经》是以他的语言而下降的。”为获取知识和经验,他也研究过司法,他的法学几乎不局限于描述和纯理论的学术领域。他倾向于著书立说。人们认为,是他把伊拉克人的法学真实地传给了后辈人。他的著作被认为是艾布·哈尼法法学的第一权威,无论他是据艾布·优素福的传述并经他审校,还是他记录下来的伊拉克法学和向艾布·,优素福等人学习的传述都是一样的。他最重要的著作是犊布素推教法经》、 《泽牙达特圣训经》、《小集子圣训》、 《小传记》、《大传记》、 《大传记》和《大集子圣训经》。这些书被称为基础经典,也叫正书传述,因为它是穆罕默德据可靠的传述传来的,这些传述是通过穆罕默德教长确定的,或者是连续传述的圣训或者是著名的圣训。其中也有《圣训经》。他在这本书中汇集了大量的圣训和艾布·哈尼法传述的遗训,在这本书中很多传述和艾布·优素福著作的《圣训经》不谋而合,内容完全一样,他俩人的传述被认为是艾布·哈尼法的可靠依据,他俩用有序的法学标题目编辑成册。这些书籍是哈乃斐法学派的传播支柱,被认为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及其门人法学方面的原始参考资料。
祖法尔本胡宰利(公历728-774年,伊历110-158年):
祖法尔是艾布·哈尼法最早的弟子之一,他比艾布·哈尼法的两个辅佐者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还要早。他聪明、特具权威,他向艾布·哈尼法学习了意见法,他是同仁中最善于类比的,他虽没有留下著作,但他在同巴士拉的学者们的法学辩论中致力于口头传播艾布·哈尼法的意见。在其老师健在时,他曾经担任过巴士拉的法官。祖法尔继承艾布·哈尼法的讲座,其后由艾布·优素福接替。
哈乃斐法学派及其传播:
穆斯林世世代代所接受的哈乃斐法学派和学者们已经演绎出的哈乃斐法学派法学原理的一些问题,是指艾布·哈尼法的意见和演绎,包括其门人、弟子和与其同时代部分人的言论和演绎所汇集起来的法学体系,也汇集了其他对该派有建树并奉行同一法学原理,即使他们没有和他的创始人生活在同一时代的法学家所补充的内容。因此,把艾布·哈尼法的传述和其他人的传述相掺和统一教法原理对意见的溶汇有一定的影响,把它汇总起来就形成一个独树一帜的法学学派。
哈乃斐法学派产生于伊玛目的故乡库法。在伊玛目的老师去世后,学者们和他在巴格达共同研究,使它在伊斯兰的绝大多数地方传播开来,最早在伊拉克传播,后遍及埃及、沙姆、罗马及海外,再飘洋过海传播到无人与其做竞争对手的印度和中国,它至今仍在那些边缘地区独领风骚,因为,印度和中国的穆斯林在宗教功修和协调家庭事物中唯一奉行哈乃斐派。
自从艾布,优素夫担任拉希德的法官,乃至成为总法官以来,哈乃斐派开始赢得便于传播的官方地位。艾布,优素夫在从东方到北非的伊斯兰国家里只任命哈乃斐派的法官。因而,哈乃斐成为阿拔斯和奥斯曼两个王朝的官方法学学派。
如果说一开始,哈乃斐派的传播是由于哈里发们选择哈乃斐派的伊玛目做法官的话,那么,它赢得强有力的贯彻是因为人们喜爱它和学者同仁们的活跃辩论的结果。同时,哈乃斐法学派本身的灵活性是使它能够适应任何时代和适合各种环境。